2005年4月18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证据确凿“三无人员”一样可判刑
杨联文 吴明霞

  近日,安徽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,被告人是无身份、无口供、无表达能力的“三无人员”。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称被告人为“某男”,以涉嫌抢夺罪提起公诉。法院在确保其合法权益的基础上,运用证据规则,当庭作出一审判决,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6000元。
  据介绍,合肥瑶海区法院在收到这起案件时,发现这是一起比较棘手而且“特殊”的案件。被告人没有姓名,公诉书称其为“某男”,也不知道其年龄、籍贯,更重要的是被告人是个聋哑人,不会写字也不会手语。因考虑到对被告人负责,法院采取司法救助,为其指派了辩护律师,还从合肥市聋哑学校为其聘请了哑语翻译老师。
  在此案开庭之前,审判人员让哑语翻译再次和被告人交流。开始时,被告人还东张西望,很不配合。当翻译用简单的手语询问被告人家里是否还有别的人时,被告似乎被触动了。他用手势表示家里还有老父亲,他是个农民,坐汽车来到合肥的,但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。
  法院审理查明,去年12月12日下午3时30分左右,被告人和另一男子(在逃)来到合肥市一家大市场,后寻机将店主抽屉内的一叠现金抢在手上逃走。刚到店门口附近,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住,所抢的5600元被追回。
  被告人通过简单的手势和肢体语言,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。法院审理发现其供述和被害人陈述、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、被抢现金照片及被抓获经过等证据相互印证,且形成证据链,足以认定。
  (杨联文 吴明霞)